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無權要求恢復
2016-06-13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案例】因為公司基于經營方向的調整,需要撤銷一些部門、縮減一些人員,而胡女士恰恰早已另有打算,于是當公司發出只要員工愿意離職,便可以額外領取一個月工資走人的公告后,胡女士便立馬主動與公司簽訂了一份解除勞動合同的協議。不承想,一周后,胡女士因感覺身體不適而前往醫院檢查時,得知自己已經懷孕月余。她遂于2016年2月12日回到公司,以公司無權解聘懷孕女工為由,要求恢復勞動關系。但遭公司拒絕。
【點評】《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意味著,在協商一致的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完全是出于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并不存在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也就是說,不屬于《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和《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中規定的“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而恢復已經解除的勞動合同,恰恰是以“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作為前提。與之對應,在公司拒絕恢復的情況下,胡女士自然無權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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