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申請解除勞動合同,恢復須得單位同意
2016-06-13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案例】因為想離職另謀高就,肖女士于2016年1月初,主動向公司提交了將在一個月后辭職。鑒于肖女士是業務骨干,公司起初曾極力挽留,但見肖女士去意已決且恰恰有相關人才前來應聘,最終還是欣然同意。不料,不但新的單位沒有招錄肖女士,肖女士甚至通過醫院檢查發現自己已經懷孕一個多月。為了使自己日后懷孕、生育、哺乳期間的工資收入及各項待遇有所保障,肖女士趕忙要求與公司恢復勞動關系,但被公司一口回絕。
【點評】《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也指出:“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但是,女職工要求終止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除外。”即女工懷孕后,單位雖無解聘權,但女工卻有辭職權。女工一旦請辭,只有單位同意才能恢復。本案也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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