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簽合同違法應予以賠償
2016-05-11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案例】冉某某自2006年7月起連續兩次與合肥某電器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書》,合同約定工作期限至去年3月31日止。當年3月7日,冉某某收到公司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單》,要求冉某某辦理離職手續。3月20日,公司又向冉某某出具《續簽勞動合同通知書》,要求冉某某7日內續簽勞動合同,并將冉某某調入珠海總公司工作。冉某某未予同意,與公司發生爭議。合肥市高新區法院一審判決公司未與冉某某續簽合同并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單》的行為違法,應支付冉某某兩倍的經濟賠償金。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合肥中院二審判決維持原判。
【解析】依據《勞動合同法》第14條的規定,在雙方連續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后,勞動者同意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雙方依法應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本案中,合肥某電器公司先向冉某某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單》,其后又發出《續簽勞動合同通知書》及將冉某某調入總公司的通知等,雖然表示續簽勞動合同,但卻要求將訂立合同的主體變更為珠海總公司,且要求冉某某至珠海總公司報到。合肥某電器公司的行為,實際上是在終止其與冉某某間的勞動合同后,讓冉某某與其他公司建立勞動關系,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第14條的規定,既未與冉某某依法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又拒絕冉某某向其提供勞動,屬于違法解除勞動關系。因此,所在公司應當向冉某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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