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間哪些情形可以解除合同
我國法律給予女職工在哺乳期間有更多的保護,比如在哺乳期內用人單位不能隨意解除勞動合同。但在某些情形下,即使女職工處于哺乳期,用人單位仍然可以解除勞動關系。究竟在哪些情形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呢?詳細內容請閱讀下文。
1、在試用期間。
如果女職工是在試用期內懷孕或尚在產期、哺乳期的則可能因為不符合錄用條件為被用人單位辭退。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一)項規定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和職工解除勞動關系而且不用賠償。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
女職工如有經常遲到、早退、曠工或其他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行為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用人單位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即使女職工懷孕、在產期或哺乳期的也不在保護之列。不過需要提醒用人單位的是首先單位要有規章制度,其次單位的規章制度是合法有效的,并且勞動者已經學習并簽收了規章制度最后單位的規章制度中有關于“勞動者的哪些行為屬于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詳細規定。這樣在女職工出現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情況時用人單位就可以此依法辭退并通知該女職工。
3、有嚴重失職或營私舞弊行為。
如果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在工作中有嚴重失職行為或者營私舞弊的而且由于上述兩種行為給用人單位造成了重大損害的用人單位也可以無條件解除勞動合同。
4、兼職影響本職工作的。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即使是在孕期、產期或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也可以無條件的予以辭退。
5、以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等手段訂立勞動的合同。
因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不管是否是在孕期、產期或哺乳期的用人單位都可以無條件的解除勞動合同。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本文為大家整理編輯,在此提醒各位女職工,不要以為在哺乳期用人單位就不能解除勞動關系,在滿足上述條件的時候,即使是在哺乳期,用人單位也是可以解除勞動關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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