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到期終止勞動合同,可以要求續簽
2016-06-13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案例】2016年3月1日,黃女士與公司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因到期而終止。9天后,黃女士到醫院例行婦科檢查時,得知自己已經懷孕近兩個月。經人點撥,胡女士趕緊跑到公司要求恢復勞動關系。而公司認為,隨著勞動合同的到期,雙方的權利、義務已就此宣告結束,彼此之間沒有了任何瓜葛,黃女士自然也就失去了享有懷孕、產假、哺乳等相關待遇的機會,進而拒絕了黃女士的請求。“難道我聽錯了?”黃女士一臉惘然。
【點評】《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而該法第四十二條第(四)項的內容為“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也就是說,對于勞動合同因為到期而終止時,如果女工正處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女工與用人單位之間的權利義務并非就此一了百了,而是女工有權要求將勞動合同“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用人單位則具有無條件予以滿足的義務。黃女士自然不能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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