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有權要求恢復
2016-06-13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案例】雖然在公司工作了半年,但由于種種原因,邱女士卻一直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甚至在公司將其送往專門機構進行培訓之后,也仍然差錯不斷。無奈之下,公司選擇了額外支付給邱女士一個月工資,解除與其尚有一年半到期的勞動合同。邱女士自覺理虧,也只好同意。誰知,半個月后,邱女士便出現了嚴重的妊娠反應,而經醫院檢查,其已經懷孕兩個月。于是,邱女士找到公司要求恢復勞動合同,但公司卻堅決拒絕。
【點評】雖然《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該法第四十二條第(四)項也同樣指出:“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即前一規定對于孕期女工當屬例外。正因為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時,邱女士已經懷孕,決定了公司應當恢復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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