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聘懷孕女職工與法相悖
2016-05-11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案例】已育有一孩女職工黃某某入職某房地產公司后,發現自己意外懷孕,公司竟以黃某某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為由解除與其的勞動合同,并停止支付工資及補貼。實施終止妊娠手術后,黃某某訴至合肥市蜀山區法院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蜀山區法院依法判決黃某某與公司之間的勞動關系恢復,公司補發黃某某待崗期間的工資,并補繳相關社會保險費用。
【解析】意外懷孕、尤其在懷孕早期,從醫學層面來說,女職工可以選擇繼續妊娠,也可以選擇終止妊娠,局面尚在可控范圍內。本案中,公司將黃某某的意外懷孕直接視為違反計劃生育政策,并解除與黃某某的勞動關系,侵害了黃某某的合法權益。《勞動合同法》第48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87條規定支付賠償金。本案中,黃某某請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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