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空白勞動合同有效嗎?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空白勞動合同”,事后自行填補內容的且不讓勞動者確認,不交給勞動者一份。這種情形嚴重的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案情】
閆先生今年年初入職一鋁制品廠,在磨光車間當上了工人。該廠特別是磨光車間金屬粉塵污染嚴重,干了沒幾個月,閆先生就覺得肺不好,于是閆先生提出辭職。入廠以來,工廠以產品積壓,資金周轉不開一直沒有給工人開工資。入廠時廠方和閆先生口頭約定每月基本工資3000外加超額獎勵。簽書面勞動合同時廠方負責人交給閆先生的是一份空白表格,讓他簽個名就收回去了,說具體內容隨后再填。現在閆先生要辭職,廠方說每月3000元工資包括超額獎勵,對此,閆先生表示認可。簽“空白勞動合同”,事后廠方自行填補內容的勞動合同,又不交付勞動者,應否視為未簽勞動合同?
【說法】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空白勞動合同”,事后自行填補內容的且不讓勞動者確認,不交給勞動者一份。這種情形嚴重的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勞動合同法》在第10條、第16條、第17條中明確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用人單位廠方讓閆先生在空白的勞動合同上簽字,事后又沒有將填了具體內容的合同交閆先生確認并留給閆先生一份,應視為用人單位沒有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2條的規定,閆先生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的請求應當得到法律支持: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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