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無工作崗位,單位能否解除勞動關系?
2016-08-25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至第四十一條相關規定的解除內容看,單位提出的“長期無工作崗位”這一理由不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以此為由與您解除勞動關系屬于違法解除行為。
咨詢:我是北京人,1987年進入某公司工作。2012年,公司與我簽訂無固定期勞動合同。
2013年,我突發腦梗住院治療,出院后留下左手及左臂不能動的后遺癥。愛人帶我去公司時,領導十分同情,讓我先回家休養,恢復后再做安排。這期間除績效獎金外,其他照發。
今年6月初的一天,公司人事部突然通過快遞向我送達了《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其內容為:“因你長期無工作崗位,公司將于2016年6月30日與你解除勞動關系。”
請問:我回家休養是領導口頭批準的,現在公司更換了領導班子,他們能否以“長期無工作崗位”為由與我解除勞動關系?
律師解答: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至第四十一條相關規定的解除內容看,單位提出的“長期無工作崗位”這一理由不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以此為由與您解除勞動關系屬于違法解除行為。
本案中,您患腦梗出院后和單位協商出的“先回家休養,恢復后再做安排,這期間除績效獎金外其他照發。”單位這一行為,可以看作是安排職工回家待崗。在職工無法定解除情形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屬于違法。因此,職工可以根據本人意愿,通過調解或仲裁程序要求撤銷單位解除決定,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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