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報公告稱與勞動者解除合同
2016-05-16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王某與其所在的建設公司發生矛盾后,一直未到崗上班。建設公司也未支付王某工資,為主張工資待遇,王某將建設公司訴至法院,然而在庭審中,建設公司卻拿出了一份報紙,稱公司已經通過刊登公告的形式向王某公告送達解除通知,雙方的勞動合同已經解除,王某的訴訟請求沒有任何依據。
法院經審理查明,建設公司在報紙上刊登解除勞動合同公告之前,其公司并未通過其他方式向王某送達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而建設公司可以先采取直接聯系勞動者協商解除事宜、或者向王某確認的聯系地址郵寄送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在建設公司并未窮盡送達程序的前提下,直接采取公告送達存在送達程序瑕疵。
據此,法院判決建設公司的解除行為違法,建設公司應按照王某的工資待遇支付其工資。
■以案釋法
窮盡送達程序后才可公告送達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往往涉及到送達問題,在無法直接送達勞動者的情況下,是否采取合理的送達程序,往往關乎著解除勞動合同程序是否合法。
海淀法院審理該案的法官表示,本案中,用人單位應當事先采取打電話、發短信、郵寄等方式向勞動者送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在用人單位并未采取上述送達方式情況下,直接在報紙上刊登公告,不符合法定程序,故法院認定建設公司的解除勞動合同行為存在程序瑕疵,解除屬于違法解除。
“也就是說,解除勞動合同不僅要實體合法,如果送達程序存在瑕疵,同樣可以認定違法解除。”法官說,司法實踐中,部分用人單位由于規章制度不完善、不健全,解聘勞動者存在隨意性,由此將導致用人單位面臨較大的法律風險。所以,用人單位應恪守法律規定,建立健全規章制度,以構建和諧的勞資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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