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遣單位有權解除合同
2016-04-16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依法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是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對被派遣勞動者履行的義務。
2014年1月,某人事派遣公司與某食品公司簽訂了一份勞務派遣協議,雙方約定了各自的權利義務及其他事項。當年2月,小王與這家人事派遣公司簽訂了一份3年期限的勞動合同,后被派遣到那家食品公司工作。2015年6月,該食品公司以小王遲到早退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為由,與其解除勞動關系,并將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書送達給小王。但小王認為,自己是與人事派遣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那家食品公司無權解除勞動關系。
遼寧陳律師指出,《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12條規定,如果被派遣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3項、第41條規定的情形的,用工單位可以將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8條規定,依法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是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對被派遣勞動者履行的義務。依據上述規定,那家食品公司與小王解除勞動合同不受法律保護,那家食品公司只能將小王退回之前的人事派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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