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期租賃合同 雙方可隨時解除
2016-04-16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對于不定期租賃,雙方當事人均可以隨時解除租賃合同。
2011年,高某與楊某口頭約定,將其所有的兩間門面房,以每間年租金7200元的價格交付給楊某使用。楊某繳納房屋租金至2015年2月,之后的房屋租金拖欠至今。故高某起訴,要求解除雙方間的房屋租賃關系,楊某立即騰退房屋;給付截止到2015年7月2日的租金;并給付自2015年7月3日起至交付租賃房屋之日止的房屋租金。楊某認為,雙方對給付租金的期限未明確約定,按照慣例是每年年底給付上年租金。對于2015年的租金,其應在2015年年底前給付,現在還未到給付期限,所以不同意高某的訴訟請求。
律師說法:高某與楊某之間的房屋租賃關系未采用書面形式,雙方租賃期限各自的陳述又相互否認,且均不能提供證據,所以應認定是不定期租賃。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對于不定期租賃,雙方當事人均可以隨時解除租賃合同。所以對高某想要解除雙方間的房屋租賃關系的請求,應該予以支持,但對楊某騰退房屋應當給予合理的期限。楊某除應給付高某所欠租金外,還應給付至交付租賃房屋之日止的房屋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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