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解除合同又患上四級職業病
先是九級工傷,后又被查出患有職業病,鑒定為四級工傷;而因與單位解除了勞動關系,沒有社保,去看病,醫藥費又無法報銷。法院判決每月支付傷殘津貼,單位拒付不說,還將自己告上了法庭。近4年來,廬江人陳某不得不每4個月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一次,才能拿到近6000元的傷殘津貼,隨后到醫院看病。現在病情加重,多說兩句就氣喘得厲害,57歲的陳某滿心憂愁,不知該怎么辦。
反映:因傷解除合同又查出職業病
陳某介紹,自己是名退伍軍人。1982年從部隊退伍回家后,安排在廬江一家螢石礦,從事打眼放炮,這項工作不僅要技術還要求有體力。2003年礦山改制,陳某被安排進現在的這家礦業公司,繼續從事打眼放炮工作。2008年在一次作業中,陳某不幸受傷,后經鑒定,陳某構成九級傷殘,認定為工傷。
傷愈出院重返崗位后,陳某時常覺得自己的體力有些扛不住繁重的工作,加上因工傷待遇問題,礦業公司與陳某未能達成一致意見,2010年陳某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要求礦業公司給予自己傷殘補助、醫療補助和傷殘就業補助,補繳社保并解除勞動合同。
仲裁委經審理支持了陳某的請求,依法裁決陳某所在的礦業公司給予陳某一次性傷殘補助、醫療補助和傷殘就業補助,補繳各項社會保險至2010年,同時解除雙方的勞動關系。
本以為拿到了應得的各項補助,能使自己的身體盡快恢復起來,但令陳某沒想到的是,之后不久自己又被查出患上了職業病。陳某說,因為經常咳嗽,就到醫院檢查,結果查出患有肺結核,2011年8月經鑒定為職業病,被勞動部門認定為工傷4級。
陳某六神無主,自己的身體已無法從事繁重的工作,以后的生活該咋辦?自己一直在礦山工作,從事打眼放炮20多年,正是這20多年的煙霧灰塵讓自己患上了肺結核職業病。拿著職業病和工傷4級鑒定書,陳某要求原所在礦業公司給予工傷保險待遇,但礦業公司認為陳某是在解除勞動合同后才檢查出的職業病,且雙方已解除了勞動合同,因此拒絕給其工傷待遇。聽到礦業公司的答復,萬分失望的陳某無奈之下只好又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礦業公司給予自己工傷待遇,鑒于雙方已解除了勞動合同,根據陳某離職前的工資收入,仲裁裁決礦業公司每月支付陳某傷殘津貼1000多元,礦業公司不服,訴訟至法院,2012年,案經兩級法院審理,依法判決支持了仲裁裁決。
盡管有了法院判決,但礦業公司拒付每月的傷殘津貼,陳某只好每4個月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一次,用執行來的款項支付看病所需費用。隨著年紀的增長,陳某的身體已越來越虛弱,可礦業公司卻又將陳某訴至法院,不愿再支付每月的傷殘津貼。
無助的陳某欲哭無淚,陳某說,自己的職業病是在工作期間患上的,雖然是解除勞動合同后檢查出來的,難道礦業公司能推卸掉責任嗎?陳某不知他的各項社會保險是否能恢復?如何恢復?他的職業病和工傷保險待遇等合法權益,如何才能得以保障?
建議:可要求恢復勞動關系
對此,我省勞動法專家李某某認為,陳某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是基于其第一個九級工傷,因為依法只有解除勞動關系,勞動者才可以獲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一次性傷殘補助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所以實踐中,勞動者為了獲得一次性醫療和傷殘補助待遇,一般均會和所在單位解除勞動關系。
陳某因第一個工傷解除勞動關系時,其職業病未查出,工傷四級還未被認定,如果已查出,陳某的勞動關系就不能被解除。《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一級至四級傷殘的,勞動關系不能解除。因為一級至四級傷殘屬于全部喪失勞動能力,如果解除了勞動關系,勞動者無勞動能力,無依無靠,必然陷入困境,這不僅違反立法精神,更違背立法宗旨。
李某某說,陳某在被查出患有職業病并被認定工傷四級后,依法有權獲得:(1)因四級工傷獲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其標準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2)單位按月支付其傷殘津貼,四級傷殘津貼的標準為本人工資的75%;(3)其治療職業病花費的費用和護理費等應得到報銷;(4)在達到退休年齡時,辦理退休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李某某老師認為,現陳某可以主張要求恢復勞動關系,對之前因第一次工傷所獲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可按其退休年限,退回差額即可。
陳某目前的難度在于,根據陳某反映的情況,其勞動關系解除,第二個工傷認定時,包括工傷在內的社會保險費用未繳納,這就導致單位要自行承擔陳某工傷的全部待遇,給單位帶來極大壓力。如果用人單位要求為陳某補交社會保險,那么陳某第二個工傷待遇的責任,依法由社會保險基金負擔,但實際中由于沒有相應的操作規范,又存在許多單位拒繳各項社保的問題,這種通過社會保險后補的方式,要求社會保險基金承擔單位之前工傷待遇的責任,難以得到社會保險經辦部門的認可。
盡管有難度,但我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一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李某某老師認為,社會保險法明確基金承擔的兜底責任,不因用人單位拒絕或者拖延導致勞動者無法獲得補償。這是特別值得肯定的。
李某某老師呼吁我國需加強對社會保險金的征收管理,加大對拒絕繳納者的懲罰力度,只有這樣才能促使社會保險制度的良性運轉。
下一篇:試用期間懷孕 被解雇合理嗎?
熱點文章點擊
- 01工傷賠償標準2015
- 02工傷認定的情況、申請時間
- 03病假的天數是怎么計算的
- 04最新勞動仲裁申請書
- 05辭職的流程
- 062015年生育生活津貼標準如何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