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中毒患者享有的職業病待遇
職業病患者的待遇,由所在單位行政、工會和勞動鑒定委員會(小組)根據其職業病診斷證明和勞動能力喪失的程度按國家現行的規定確定,經費開支渠道按現行規定辦理。勞動者被確診患有職業病后,其所在單位應根據職業病診斷機構(診斷組)的意見,安排其醫治或療養。在醫治或療養后被確認為不宜繼續從事原有害作業或工作的,應在確認之日起的兩個月內將其調離原工作崗位,另行安排工作;職業病系指勞動者在生產勞動及其他職業活動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
職業中毒患者享有哪些職業病待遇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職業中毒病人依法享有下列待遇:
(1)職業中毒患者依法享有國家規定的職業病待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職業中毒病人進行治療、康復和定期檢查。用人單位對已確診的職業中毒病人,應當調離接觸有毒作業崗位,并妥善安置。
勞動者被診斷患有職業中毒,但用人單位沒有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的,其醫療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單位承擔;最后的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該職業中毒是先前用人單位的職業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單位承擔。
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安排對“觀察對象”進行診斷,在其進行診斷或醫學觀察期間,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診斷或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職業中毒病人的診療、康復費用,按照國家有關工傷社會保險的規定執行。
職業中毒病人變動工作單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變。用人單位發生分立、合并、解散、破產等情形的,應當對從事接觸有毒有害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安置職業中毒病人。
(2)職業中毒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3)用人單位已經不存在或者無法確認勞動關系的職業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醫療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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