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人的法定待遇
根據《勞動法》、《職業病防治法》、《工傷保險條例》、《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職業病屬工傷范疇。勞動者的職業健康檢查和職業病的診斷與鑒定(不管診斷與鑒定的結果與否)所發生的費用,都由用人單位承擔;用人單位(包括各類企業和有雇工的個體商戶)必須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勞動者則有依照《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若用人單位沒有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勞動者被診斷患有職業病,其醫療和生活保險由用人單位承擔。
(1)職業病(工傷)醫療待遇。打工者患職業病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應當到有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治療職業病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全國各地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打工者住院治療職業病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所屬承辦工傷保險的機構(經辦機構)同意,職業病打工者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2)職業病打工者的職業健康,包括職業技能培訓和康復性治療,其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3)打工者因職業病致殘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其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險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情況適時調整的標準支付。
(4)打工者因職業病致殘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由用人單位照發工資,從第4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救金的50%。
(5)打工者因職業病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勞動合同期間滿終止勞動關系,或者打工者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職業病醫療補助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終止工傷保險關系。一次性職業病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是:一次性職業病醫療補助金,七級傷殘為15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七級傷殘為15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6)打工者因職業病死亡,應享受一次性工亡補助,其標準為:因職業病死亡的,為54個月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視同職業病死亡的,為48個月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打工者患了職業病,應到勞動保險行政部門認定并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接受規范的職業病治療和療養,享受職業病保險的醫療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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