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期女職工被強行終止合同屬違法
有關女職工勞動糾紛的話題一直是勞動者維權的熱點。本文由法律快車小編整理幾起侵犯婦女權益的典型案例,主要涉及婦女孕期的勞動爭議類糾紛。對于懷孕的女職工,單位能不能對其“炒魷魚”?法院通過真實案例,提示婦女如何維權。
孕期女職工被單位強行終止合同
典型案例之一,古女士狀告的是某某區一家制衣廠。原來,古女士從2008年應聘進入該家制衣廠做車頭工,保險一直都由廠方繳納,雙方合同到2011年4月底。但2011年3月11日,制衣廠以古女士自2011年2月至3月10日在未辦理任何手續的情況下不上班,連續曠工超過20天,嚴重違反廠規廠紀為由,對其按自動離職處理。由此,制衣廠除2011年1月17日、3月16日分別向古女士發放兩次工資各1000多元外,未再向其發放工資。
對此,古女士以“自己懷孕,并已向老板娘請假”為由狀告該制衣廠,要求對方支付相應的生育醫療費及生育產假工資等。
同為懷孕女職工,季女士的官司也因為懷孕期間被公司“炒魷魚”引起。季女士是一家汽車4S店的員工,與公司的勞動合同約定勞動期限為2008年10月16日至2011年10月16日。2011年2月,季女士晉升為該公司總經理,并被確認當年4月1日起加薪。2011年9月季女士懷孕,10月17日被終止勞動合同。季女士認為,公司在明知其懷孕的情況下,仍以勞動合同所約定的合同期限屆滿為借口,而不對女職工進行特殊保護,強行終止合同,屬于違法。因此她向法院狀告該4S店,要求對方支付相應的薪酬和生育方面的各項賠償金。
對“三期”女工不得辭退
孕期內的女職工,雇工單位能不能單方面對其“炒魷魚”?作為女工懷孕后如何為自己維權?從公布的案例情況看,法院是保護孕期女職工合法權益的,明確:“三期”女工不得被“炒魷魚”。
據了解,古女士在懷孕期間,已通過短信方式向單位老板娘請假,因請假未得到允許,在孕吐反映嚴重的情況下仍堅持到制衣廠半休半做。而庭審中,盡管制衣廠一直辯稱其存在嚴重違反廠紀廠規行為,但未能提供其他有效證據證明。從保護孕期女職工的角度出發,法院最終認定制衣廠單方解除勞動關系的行為違法,原、被告的勞動關系于2011年3月、4月繼續存續。依據法律規定,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繳納包含生育保險在內的各項社會保險。
而季女士案件的爭議焦點也在于公司能否單方終止合同。庭審中,4S店的理由是,合同期滿前他們要求季女士提供二胎準生證,但季女士提供不了;而季女士在合同期提交了虛假的《再生育申請受理決定書》,違反員工誠信義務。而法院審理認為,根據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勞動合同應當延續至相應情形消失時終止。而季女士在勞動合同期內懷孕是既定事實,故4S店不能單方終止合同,應延續至哺乳期結束。
生育費、工資報酬賠償標準是多少
“女性懷孕生子不僅是其個人的基本權利,也是對社會的延續,所以,保護女職工生育權是全社會共同的責任。”法官表示,目前仍有很多單位將懷孕婦女視為負擔,通過降薪、調崗、解除合同等違法的人事管理手段將其“趕出”單位。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及哺乳期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所以一旦引發訴訟,單位幾乎都以敗訴告終。
但女工究竟如何維權?工資報酬、生育費能補償多少?這并非女工自己或是單位一方說了算的。有關法官說,在古女士的案例中,古女士要求制衣廠支付生育醫療費6000多元,生育產假工資7500元以及各種孕期、哺乳期補償金。但根據有關規定,女職工在妊娠期、分娩期、產褥期內因生育發生的醫療費用,由生育保險基金實行定額補償。古女士系平產,其主張的醫療補償費過高,法院最終依法調整為2500元,產假期工資調整為4490元,而其他要求缺乏法律依據被駁回。
而季女士主張的4S店為其補繳的各項社會保險中,法院認為補繳養老保險符合法律規定,其余不予支持。根據《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規定,女職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享受產假、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和醫療補償費。因此,4S店最終除養老金外,還應支付季女士賠償金、醫療補償金、產假期工資、年休假工資及2011年10月工資等合計11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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