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與職工協商解除勞動關系 仍需支付經濟補償
2017-01-31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應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該規定的立法本意旨在保護名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實為被動提出辭職的勞動者合法權益不被侵害,更主要的是為了預防用人單位濫用協商一致解除權,逃避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法律責任。
2013年5月1日,丁某到日照市某貿易公司從事單證員工作,2014年9月離開貿易公司。2014年底,公司向丁某出具了內容為“公司與丁某協商一致,自2014年9月解除勞動關系”的解除勞動關系證明。丁某要求公司補繳工作期間社會保險費遭拒后,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被申請人支付經濟補償4000元。
貿易公司辯稱,雙方解除勞動關系系基于丁某個人申請,雙方協商一致的結果,不應支付經濟補償。
仲裁委經審理認為,《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應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該規定的立法本意旨在保護名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實為被動提出辭職的勞動者合法權益不被侵害,更主要的是為了預防用人單位濫用協商一致解除權,逃避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法律責任。貿易公司雖主張雙方協商解除勞動關系是丁某個人原因導致的,但未提供相應的證據予以佐證。所以,貿易公司應對其辯稱,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最終,仲裁委裁決由貿易公司支付丁某經濟補償2000元。
上一篇:扣減工資進行賠償,有標準嗎?
下一篇:單位口頭解除勞動合同有效嗎?
熱點文章點擊
- 01工傷賠償標準2015
- 02工傷認定的情況、申請時間
- 03病假的天數是怎么計算的
- 04最新勞動仲裁申請書
- 05辭職的流程
- 062015年生育生活津貼標準如何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