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依照規定解除違紀職工合同判賠償
2016-11-14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單位的規章制度規定用座機撥打私人電話,發現一次給予警告,發現兩次給予開除,職工姜某一天內打了兩次,單位未經警告,直接解除了其勞動合同。單位的行為被認定違法,應支付其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2011年11月1日,姜某與某保險公司山東分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期限自2011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其中試用期為2011年11月1日至2012年4月30日,試用期工資為1200元,工作崗位為保險營銷。2012年3月6日,保險公司以姜某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為由與她解除了勞動合同。2012年3月9日,姜某向濟南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訴,要求保險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仲裁委經審理,駁回了姜某的仲裁申請,姜某不服,在法定期限內訴至市中區法院。
審理過程中,保險公司提交了單位的職場規定。該規定第7條規定:不得用座機撥打私人電話,發現一次給予警告處理,發現兩次給予開除處理,并提供了一張照片復印件,以證明該規定已在辦公區域進行公示。同時,保險公司為證明姜某在上班時間用座機打私人電話,提交了3月5日10時22分(時長17分28秒)及15時30分(時長6分55秒)的電話錄音。
法院認為:按照保險公司的職場規定,用座機撥打私人電話,發現一次給予警告處理,發現兩次給予開除處理。但保險公司用以證明姜某撥打私人電話的錄音證據在同一天,并且也未按規定對姜某進行警告處理。故保險公司以姜某上班期間用座機打私人電話為由,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理由不當,保險公司應支付姜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200元。
據此,法院判決: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支付姜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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