僅口頭宣布辭退勞動者
李先生入職某機電中心,雙方簽有一份為期兩年的勞動合同,其中約定試用期為兩個月;李先生在機電中心工作一個月后,機電中心以李先生在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違反規章制度為由向李先生口頭提出解除勞動關系。
李先生認為該單位屬于違法解約,故將機電中心訴至法院,要求機電中心支付其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審理過程中,機電中心辯稱李先生在試用期期間嚴重違反機電中心的規章制度,但其單位無法提交證據證明。機電中心認為,開除員工是公司的管理自由,無須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法院審理后認為,機電中心作為負有管理責任的用人單位方,應當就與李先生解除勞動合同的事由承擔舉證責任,在機電中心未提交有效證據證明李先生存在公司所述解除事由且未履行合法解除程序的情形下,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最后,法院判決機電中心支付李先生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
■以案釋法
發生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審理該案的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法官解釋說,一般來講,判斷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合法與否,應從實體和程序兩方面考慮。其中,從解除實體來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了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出現下列情況時,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發生下列情況時,用人單位則需要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法律規定,因用人單位作出辭退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鑒于此,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事由,同時對于解除事由負有舉證責任,證明其解除事由符合法律規定,否則將面臨不利法律后果。而本案中,機電中心并沒有證據能夠證明李先生在試用期期間嚴重違反機電中心的規章制度。
從解除程序來看,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將解除事由告知勞動者,同時用人單位應將解除勞動合同通知采取有效的方式送達勞動者。如果解除通知作出的程序違法,直接導致違法解除的后果。同樣,解除通知送達的程序若存在瑕疵,將致使解除不發生法律效力。“本案中,用人單位口頭行使了解除權,未將解除事由書面確定下來,由于法律規定了用人單位對于解除事由及其合法性負有舉證責任,若用人單位無法證明自己口頭通知過,則會面臨違法解除的法律風險。”法官說。綜上,法院建議用人單位在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時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并且盡可能落實到紙面,以免為日后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上一篇:郵寄解除合同通知應以現地址為準
下一篇:辭職近兩月 合同未解除
熱點文章點擊
- 01工傷賠償標準2015
- 02工傷認定的情況、申請時間
- 03病假的天數是怎么計算的
- 04最新勞動仲裁申請書
- 05辭職的流程
- 062015年生育生活津貼標準如何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