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不假就離崗單位可解除合同
2016-05-16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女職工懷孕期間未按規定請假,連續多日不上班,公司以嚴重違反規定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合法?日前九龍坡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懷孕女職工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駁回了原告要求經濟賠償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查明,原告陶女士原系被告重慶一家電器公司員工。2010年11月13日雙方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約定合同期限從2010年11月13日至2013年11月30日止。
崗前培訓時,公司向陶女士告知,未請假擅自離崗2天以上,視為嚴重違規行為,公司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陶女士于2013年2月懷孕,自2013年4月10日起,陶女士未向公司請假,連續4天不到公司上班,公司于2013年4月15日書面通知陶女士,解除與其簽訂的勞動合同,陶女士也簽收了該通知書。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陶女士作為公司員工應接受公司管理,即使因懷孕不便上班,也應按照公司規定履行請假手續。據此,法院遂作出一審判決,認定陶女士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駁回了原告要求經濟賠償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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