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不能扣發工資
2016-04-26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問:薛某2014年入職某公司,雙方簽訂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今年1月,薛某找到了一份收入不菲的工作,遂立刻口頭向公司負責人提出辭職。在未得到任何答復前,薛某就不再上班。公司負責人非常惱火,命令公司財務部門扣發薛某最后一個月工資,以示懲罰。請問,公司能扣發薛某最后一個月工資嗎?
法律專家回復:《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未遵守此規定,確實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但勞動者在辭職前已經付出了勞動,用人單位應該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根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在勞動關系中產生違約賠償責任只有兩種情況:一是勞動者違反專業技術培訓的服務期約定;二是有競業限制義務的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且該公司未能提供證據證明薛某的不辭而別對公司造成任何損失。因此,公司不能扣發薛某最后一個月工資。
熱點文章點擊
- 01工傷賠償標準2015
- 02工傷認定的情況、申請時間
- 03病假的天數是怎么計算的
- 04最新勞動仲裁申請書
- 05辭職的流程
- 062015年生育生活津貼標準如何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