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未簽合同可以隨時解除租賃關系嗎?
2016-04-19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延遲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案例】2015年2月底,林某某從王某某處租得住房一套,按照一年1.6萬元的標準向王某某支付租金,雙方未簽訂書面房屋租賃合同。2016年林某某以各種理由拖延支付租金,王某某多次催要未果,近日王某某要求與林某某解除租賃關系,但林某某以雙方曾口頭約定租期為3年,王某某隨時解除租賃合同屬違約行為為由拒絕騰房。王某某咨詢:這種情形下,她讓對方騰房是否屬于違約?
北京趙律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條規定,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另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不定期租賃中,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租賃關系,但出租人解除租賃關系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林某某向王某某租房時未簽訂書面租賃合同,因此,兩人之間的合同應視為不定期租賃合同,王某某作為出租方有權隨時解除和林某某之間的租賃合同,并要求林某某騰房。從另一角度來分析,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規定,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延遲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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