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內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是什么
2016-04-18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試用期內,用人單位是否可以任意解聘?在試用期內,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相對比較自由,但是,這并不是說用人單位可以在試用期內任意解聘勞動者。只有當用人單位有確切證據證明勞動者確實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才可以解除勞動。否則,因無故解聘而給勞動者帶來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
試用期內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是什么
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
法律雖賦予了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但也需遵循相關的程序規定,不得隨意為之。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應當遵守如下程序規定:
(1)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這里的說明理由,法律并未規定一定得采取書面形式,但從舉證角度出發,建議采用書面形式,并且要求勞動者簽收。
(2)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也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3)用人單位需制作《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送達給勞動者,同時向勞動者出具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用人單位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需保留履行法定程序的書面證據,并且保留送達的書面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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