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要提示風險
2016-04-12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去年10月份,哈爾濱市民張某欲購一套校區房,與房主徐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房屋總價款63萬元,張某先交付首付款20萬元,并定于2015年12月30日將剩余房款一次性交付給徐某后,徐某向張某交房。
然而在此期間房價上漲,徐某要求張某多補交5萬元的購房款,遭到張某拒絕。臨近交房款的日子,張某卻無法聯系上徐某,直到今年1月21日,張某終于聯系上徐某,要求交付房款,徐某以張某未按期交款為由要求解除合同。后經哈爾濱仲裁委裁決,徐某應繼續履行房屋買賣合同。
哈爾濱仲裁委員會案件部部長關克鑫表示,房價變動屬于買賣前雙方能夠預見到的商業風險,不屬于不可預見的情勢變遷等解除合同事由。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專家提醒,在房地產市場,房價隨時會有漲跌情況,對于買賣雙方來說都存在一定風險,但雙方當事人一旦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合同對雙方都有約束力,一定要依據合同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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