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那些事 辭職信可"文藝"走程序須合法
繼“世界那么大,我想去看看”之后,不斷有文采飛揚的“詩意”辭職信在網上傳開,有人調侃:辭職快成為一門藝術了。但勞動法專家提醒,辭職信可以寫得很“文藝”,辭職還是要走合法程序。
辭職可以說走就走?
“世界那么大,我想去看看”,這封辭職信的信箋抬頭是“河南省實驗中學”,應該屬于事業單位。如果這名員工屬于“占有事業編制與單位簽訂聘用合同”的工作人員,適用國務院頒布的201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該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雙方對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如果這位員工屬于“不占有事業編制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工作人員,適用《勞動合同法》。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法專家、上海《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雜志主編周某解釋,根據我國勞動法,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必須具有法定理由,而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是不需要說明理由的,這是勞動法對于勞動者的傾斜性保護,但勞動者仍然應當提前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如果因為勞動者未履行法定的提前通知義務,迫使單位緊急從外地調人,或者不得不安排企業員工加班的,新員工到崗所需的交通費、住宿費或者其他員工加班費的差額等,就是勞動者違約辭職給公司帶來的實際損失,公司可以要求賠償。
因此,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是否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很重要,對于是否履行了這一程序一定要留有證據,勞動者在遞辭職信時,一定要保留用人單位簽收的證據,以證明確實提前書面辭職。
辭職要付違約金嗎?
周某介紹,《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除了因提供專項培訓費用進行專業技術培訓所約定的服務期以及競業限制這兩種情形之外,不得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提交辭職后能反悔嗎?
先看一個案例:2011年4月袁某進入上海某食品公司工作,雙方簽訂了為期兩年的勞動合同,合同期限至2013年3月31日。2012年5月1日,袁某提出辭職,并提交了辭職報告,稱其將于2012年5月31日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食品公司表示同意,并著手安排相關人員接手袁某的工作。2012年5月20日,袁某突然向食品公司反悔其辭職行為,要求繼續履行雙方的勞動合同。食品公司不同意,并于2012年5月25日為袁某辦理了退工手續。袁某不服,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恢復勞動關系,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周某解釋,袁某將辭職報告交給了食品公司,即他的單方解除行為立即產生法律效力,已不可撤銷。所以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經審理后依法裁決,對袁某的請求不予支持。
因此,遞交辭職信一定要三思而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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