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期滿單位能單方終止合同嗎
2014-10-24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核心內容:勞動合同期滿,單位有權單方終止嗎?《勞動合同法》第44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終止。下文勞動法律網小編為您詳細介紹。
網友咨詢:
我是有北京市城鎮戶口的一名職工。從2006年起,一家服務公司與我簽訂勞動合同,將我安排到城管做協管員,此后每年1月1日續簽勞動合同。2013年11月30日,服務公司未與我商量也沒征求我意見,就單方決定在勞動合同期滿時終止,不再與我續簽。同時,公司也沒向我支付任何經濟補償。請問:服務公司這種單方擅自終止勞動合同的做法符合法律規定嗎?是否應該向我支付經濟補償呢?
律師解答:
關于您的第一個問題,《勞動合同法》第44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終止。如果您沒有《勞動合同法》第42條規定的情形,也與單位沒有其他續簽勞動合同的約定,那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期滿,不續簽合同的做法不違反法律規定。
關于您的第二個問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第5款、第47條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7條規定,公司應當向您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按您在該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月工資是指您在勞動合同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如果您合同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那么就按照最低工資標準予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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