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因自身原因辭職沒有經濟補償金
2016-06-07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職工于2010年8月25日到公司工作,為噴砂操作工崗位,雙方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期限為2010年8月25日至2011年8月24日,后勞動合同期限續訂至2014年8月24日。職工稱,其入職時公司未告知崗位系有毒有害的工作,在簽訂勞動合同中也沒有注明,同時在上崗前及上崗后公司也未對其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在日常工作中公司也未提供任何防護措施。
在2013年11月7日,職工因瑣事與同事發生口角,后公司要求職工寫下因個人原因辭職,但此內容并非職工真實意思表示,系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在職工離開公司時,公司仍未按法律規定給職工進行職業病健康檢查。為此,職工申請仲裁。因職工對仲裁結果不服,起訴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21000元,醫藥費2000元,醫療補助費18000元工資21690元,特崗津貼2574元。
法院判決:
職工系個人原因提出辭職,其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訴訟請求,于法無據。職業健康體檢報告書未載明職工患職業病,第二、三、五項訴訟請求,沒有事實依據。法院判定,公司支付職工工資差額218.2元,駁回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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