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單位解約 經濟補償金咋算
2016-06-07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咋計算?”近日,市民孫先生向本媒體咨詢。對此,濟南市人社局有關人士解釋,經濟補償應按勞動者的應發工資,也就是按扣除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之前的數額為基數進行計算。
孫先生反映,他所在的公司今年計劃搬遷,由于新址離家太遠,他只好選擇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并由公司給予其一定經濟補償。可是,在計算補償金額的時候,孫先生與公司之間發生了分歧。“我認為補償金額應該按照應發工資發放,而公司卻說要按照實發工資發放。”孫先生認為,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都是按照應發工資扣除,經濟補償也應該按照應發工資計算,公司的做法不合理。
濟南市人社局有關人士解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明確規定,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也就是說,經濟補償金額應按扣除勞動者應該承擔的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之前的數額為基數進行計算。”上述人士表示。按照相關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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