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續簽勞動合同該怎么賠償
2016-07-23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勞動合同到期后,不續簽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該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是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下仍不續簽的,則不能取得經濟補償。那么單位不續簽勞動合同該怎么賠償呢?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的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因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勞動合同到期后不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
1、公司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工資待遇等)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終止勞動合同的,沒有經濟補償。
2、公司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工資待遇等)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終止勞動合同的,有經濟補償。
3、公司和勞動者一方或者雙方不予續訂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的,有經濟補償。
同時,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了用人單位予以經濟補償的計算: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2、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3、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4、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在分析了上述內容后,我們知道只有一些特殊的情況下,單位不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的,才需要對勞動者作出相應的賠償,而此時具體的賠償是根據勞動者在該單位的工作年限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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