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不付定金,合同是否成立?
2014年1月,A公司與B公司草簽一份購銷硅鐵合同意向書,合同約定:由A公司向B公司提供1000噸硅鐵,共計30萬余元,質量要求符合國家標準。簽約后,B外貿公司向A公司支付貨款總額的20%定金,交貨期限為2015年2月20日前,貨到天津驗收合格裝船付60%的貨款,貨到深圳港卸貨完畢付清余款。合同一經確認后,如一方要求變更,須在30日內書面通知對方,任何一方違約須向另一方付貨款10%的違約金。
l月4日,A公司派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某甲辦理合同的會簽,對該合同予以確認。后某甲電話通知B公司稱貨已到天津,速派人看貨。B公司接到通知后即派某乙于1月11日抵達天津。某乙與某甲聯系后,某甲稱貨已賣出,需要重新組織貨源,要求合同延期履行。1月14日B公司來人與某甲在天津達成延期履行合同的口頭協議,將合同履行期限推遲到3月1日,對此B公司無異議,也不支付合同定金。此間,B公司與外商簽訂1000噸硅鐵售貨合同。2014年3月2日,A公司電傳B公司稱:因市場變化,本公司無力組織貨源,原合同不再履行,B公司遂于3月3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令A公司履行合同,交付1000噸硅鐵,承擔違約責任3萬余元。
A公司在訴訟中認為B公司違約在先,沒有依合同支付定金,A公司也未供貨,合同已于2月20日被迫廢止,責任在B公司,因此B公司應承擔支付違約金的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A公司與B公司簽訂的買賣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簽訂后,B公司并未支付約定的合同價款的20%的定金,因而定金合同不發生效力。某甲與某乙協議推遲履行期限為合同的變更,B公司未提出異議,因而合同繼續有效,A公司未按約定履行合同,應當承擔支付違約金的責任。
(摘自法制網)
焦點:一方不付定金,合同就不成立了嗎?在定金合同方面當事人雙方是否有其他法律手段救濟?
意見:
王某——A公司沒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定金所擔保的內容,即定金的性質。A公司僅在合同中約定了定金,但是,是違約定金還是成約定金?抑或是解約定金?A公司在合同中并未說明。
游某某——A公司混淆了主合同與從合同的關系,沒有認識到主合同無效,從合同必然無效。
汪某——正是A公司對定金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規定不甚了解,才導致其在從訂立合同到履行合同過程中出現一系列失誤。但究其根源,則在于訂立合同時的約定不明,即“模糊合同”。
說案:
在簽訂主合同及定金合同時,A公司沒有與B公司明確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這使雙方當事人在以后履行義務時沒有明確的時間界限,權利義務無明確的分界點。從而導致A公司在簽約以后對B公司何時交付定金不知所措,以至于后來疏忽了對B公司定金的催要,其實這是在訂立合同之時就埋下的隱患。
A公司沒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定金所擔保的內容,即定金的性質。A公司僅在合同中約定了定金,但是,是違約定金還是成約定金?抑或是解約定金?A公司在合同中并未說明。根據最新司法解釋的規定,這種定金的約定是得不到法律保護的,換句話說,其實A公司對自己的債權根本就未設置定金擔保,這就使A公司在后來的訴訟中處于下風。假如本案中A公司與B公司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此定金為成約定金,那么A公司在訴訟中可主張主合同并未無效,法院的判決也會截然相反。
A公司混淆了主合同與從合同的關系,沒有認識到主合同無效,從合同必然無效;但主合同有效則并不必然導致從合同有效,而是從合同才可能有效。從合同生效尚需要從合同的一系列生效要件的齊備。同時,從合同無效的,則不必然導致主合同的無效。A公司認為B公司沒有履行定金給付義務導致主合同無效,這顯然是不正確的。正是A公司對定金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規定不甚了解,才導致其在從訂立合同到履行合同過程中出現一系列失誤。但究其根源,則在于訂立合同時的約定不明,即“模糊合同”,最終造成了A公司在訴訟時輸了官司。
從本案雙方當事人的訂立合同及訴訟過程來看,在定金合同方面當事人雙方可以利用下列法律手段進行救濟:在訂立合同時,如果雙方約定定金擔保的,則必須明確定金擔保的性質。從我國現行的法律及司法實踐來看,對五種形式的定金都予以明確的承認,因而當事人在合同中無需解釋只需選擇一種定金的名稱即可,這樣做既能夠使合同內容明確,又能夠確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在定金合同簽訂后,給付定金的一方應當依約給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也應當及時催告。不同性質的定金有不同的交付時間,除當事人約定外,定金的交付以不影響定金功能的發揮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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