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字跡不清,誰該承擔責任?
某化工廠向某信用社借款50萬元,由某燃料公司提供擔保,到期后,化工廠與信用社協商,欲再展期六個月,化工廠與信用社做工作要求燃料公司繼續提供擔保,燃料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很為難,就在借款展期合同的擔保欄中草草寫上四個字并簽名蓋章后離開,信用社以為是“同意擔保”。
六個月后,化工廠仍未歸還借款,信用社訴至法院要擔保人燃料公司承擔擔保責任,燃料公司辯稱自己寫的是“不愿擔保”,雙方都無法舉證予以證明。鑒定部門認為只能鑒定是誰的筆跡而不能鑒定出字的意思。
案件陷入僵局。
焦點:本案中的擔保合同是否成立?在此案中,燃料公司和信用社誰該承擔責任?承擔什么責任?
意見:
王某——合同要有效成立,合同的要約必須得到燃料公司有效的承諾,本案中如果那四個字是“不愿擔保”則合同就不成立,因此關鍵是如何認定那四個字的意思。
游某某——締結契約的首要義務是在締約時須盡善意的注意義務。這種注意義務不僅要注意相對方的意思表示,而且要注意自己行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體現的是民事上的誠實信用原則。
汪某——信用社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說案:
三位律師認為,本案中的擔保合同并不成立。合同要有效成立,合同的要約必須得到燃料公司有效的承諾,本案中如果那四個字是“不愿擔保”則合同就不成立,因此關鍵是如何認定那四個字的意思。字跡作為一種個人藝術創作,沒有統一的格式,不同的人對同一個字有不同的寫法,反映不同人的藝術技能。對于作者所寫的字跡是什么意思在社會公眾都無法認識的情況下,只有信賴作者自己的解釋,像一臺機器在別人無法使用時,只有依賴于發明創造人出具的說明書一樣。因此,在鑒定部門都無法確定其意思的情況下,法官應當采信簽字人李某的解釋,即認定為“不愿擔保”。所以擔保合同不成立,燃料公司就不必承擔擔保責任。
燃料公司需要承擔的責任是締約過失責任。締結契約的首要義務是在締約時須盡善意的注意義務。這種注意義務不僅要注意相對方的意思表示,而且要注意自己行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體現的是民事上的誠實信用原則,如果違反該原則就要承擔締約過失責任。本案中李某如不愿擔保本來只要明確說明,或干脆不在合同上簽字蓋章即可,然而李某礙于情面不便當面拒絕,卻要在擔保欄中寫上“不愿擔保”四個字,那么就應當充分注意相對方看得懂這四個字所表達的意思,其寫后一走了之是一種極不負責任的行為,正是李某的疏忽大意(或過于自信)造成信用社認識上的重大失誤,其行為違反《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信用社應承擔的也是締約過失責任。信用社理應對李某的簽字進行認真審查,在不了解對方字跡的情況下,應當要求燃料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對其簽字進一步明確,然而信用社審查人員缺乏必要的知識、技能、信息或經驗,對應當注意的問題沒有充分注意到,擅自認為合同已成立,繼續向化工廠發放貸款,其過失責任難以推卸。
綜上所述,信用社與燃料公司在締結合同時,對應當注意的重要事項沒有注意,有悖于誠實信用原則,應按各自的過失大小分別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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