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方協議” 能否等同于勞動合同?
2016-05-16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案情簡介:2015年6月30日,小張從天津某高校畢業應聘進入某貨代公司,畢業前按照學校要求由公司、小張及其畢業的高校三方簽訂了《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三方協議)。入職半年后,小張和老同學聊天時發現,只有自己還沒有同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于是向單位提出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請求,單位答復他說小張畢業時簽訂的三方協議已經確認了其勞動關系,不需另行訂立勞動合同。2015年12月30日,在與該公司協商無果的情況下,小張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其支付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并補訂書面勞動合同。仲裁委員會經審理查明事實后,依法裁決支持了小張的仲裁請求。
案例剖析:《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即三方協議)是明確畢業生、用人單位和學校三方在學生就業工作中權利義務的書面協議,三方各執一份作為辦理報到、接轉戶口關系的依據。其主要的內容包括有關畢業生情況的介紹,并達成到用人單位就業的意愿(用人單位同意接收),學校同意推薦該畢業生并列入就業計劃進行派遣,可以看作畢業生和用人單位關于就業的一個意向性約定,包括對就業違約行為責任的約定。但“三方協議”不具有勞動合同的效力,不能等同于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其內容涉及勞動報酬、勞動保護、工作內容、勞動紀律等方方面面,更為具體,權利義務的約定更為明確。《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同時,《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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