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約定不明 無法認定違約
2014年5月,原告李某(買方)與被告韓某(賣方)簽訂家具買賣合同,約定原告購買被告經營的家具:沙發一套、皇宮椅3件,主材均為黃檀;如意書桌一張,如意書柜一對,如意椅一把,主材均為紫檀,家具總價款290000元。買方在簽約時刷卡支付50000元定金,余款應在驗貨時付清;買方違約退貨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賣方違約不能交貨的,應雙倍返還定金;交貨時間是2014年8月22日左右。合同簽訂后,原告于當日刷卡交付被告定金50000元,余款原告未支付,被告未向原告交付所定家具。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簽訂的家具買賣合同合法有效。原告請求解除與被告簽訂的家具買賣合同,被告當庭表示同意,法院予以準許。雙方雖約定,原告購家具余款240000元應在驗貨時付清,但對驗貨及付款地點各執一詞。鑒于雙方對余款240000元驗貨及付款地點產生分歧且不能作出統一解釋,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余款240000元(買方)應在驗貨時付清,應屬約定不明。本案中,原、被告雙方均不能提供證據佐證其主張,依據公平原則,被告應將原告所交定金50000元退還原告。原告請求被告雙倍返還定金100000元,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被告辯稱因原告違約致使雙方合同無法履行,原告無權要求返還定金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信。
焦點:驗貨及付款地點約定不明,誰構成違約?
意見:
王某——具體到本案,因雙方對解除合同并無爭議,主要爭議是對合同條款“余款240000元應在驗貨時付清,交貨地址如何理解產生分歧。
游某某——《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高某——雙方均未能提供證據佐證其主張,故法院依據公平原則,判決解除家具買賣合同。
說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本案爭議重點主要在于驗貨及付款地點約定不明,如何確定違約責任的問題。《合同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合同法》第五條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義務。”
具體到本案中,因雙方對解除合同并無爭議,主要爭議是對合同條款“余款240000元應在驗貨時付清,交貨地址如何理解產生分歧。但雙方均未能提供證據佐證其主張,故法院依據公平原則,判決解除家具買賣合同,判令被告退還原告定金50000元,對原告請求被告雙倍返還定金100000元的請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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