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簽勞動合同農民工如何維權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繼續履行。
劉某興、劉某旺兩兄弟是北京豐臺區某出租車公司司機,開同一輛出租車。劉某某與公司訂立了四年的勞動合同,同時訂立了運營承包合同,而劉XX沒有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一天,劉XX在單位發現出租車不見了,于是報警,單位才如實告知,說要扣除兄弟二人的運營車輛。通過兩個程序、兩次仲裁、四次訴訟,最后兩兄弟獲得剩余合同年限內的工資賠償及其他賠償。
現在普遍存在這種情況,即勞動者在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后,用人單位可能不按照法律規定出具證明,直接以口頭方式告知。在這種情況下,農民工朋友可以用錄音筆或者手機,把公司負責人與自己解除勞動關系的情景記錄下來,作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重要證據。另外,如果單位不愿意用你,可是在解除證明上,注明是由于本人原因,或者個人自愿解除,或者本人不能勝任工作等原因而解除勞動合同,在這種情況下,農民工朋友一定不能在上面簽字。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對于案中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如果單位不同意繼續履行,或者勞動者自身不愿意繼續履行,用人單位應當給予雙倍經濟補償金。
上一篇:合同約定不明 無法認定違約
下一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不能僅約定試用期
熱點文章點擊
- 01工傷賠償標準2015
- 02工傷認定的情況、申請時間
- 03病假的天數是怎么計算的
- 04最新勞動仲裁申請書
- 05辭職的流程
- 062015年生育生活津貼標準如何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