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員返聘出糾紛難維權
2015-10-24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趙某曾是一家外企的技術骨干,在六十周歲時辦理了退休手續,并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由于該企業技術人員短缺,趙某被返聘為技術主管。后來,趙某以該企業未向其支付平日延時加班工資為由提起勞動仲裁、訴訟,但因雙方不構成勞動關系而未獲得支持。
解析: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一)勞動合同期滿的;(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因此,在返聘期間,趙某僅能與用工單位建立勞務關系,而趙某主張的加班費是勞動者基于《勞動法》、《勞動合同法》所享有的權益。針對這種情況,建議返聘人員與用工單位簽訂書面勞務協議,對勞務報酬的標準、計算方式等問題作出明確約定,以避免維權無據的局面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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