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學生兼職不屬于“勞動關系”
2015-10-24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于某是全日制大學在讀本科生,上大三時,他選擇到一家培訓機構兼職擔任家庭教師。后來,于某與該培訓機構發生糾紛,并以該培訓機構未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為由提起勞動仲裁、訴訟,要求該培訓機構支付二倍工資賠償。結果是,于某主張的“勞動關系”未被仲裁機構及法院采信,索要二倍工資的要求也未獲得支持。
解析:
本案中,于某雖年滿十六周歲,符合建立勞動關系的年齡條件,但于某在培訓機構兼職家庭教師期間同時具有“在校學生”身份,工作活動屬于脫產學業外的兼職性質。
因此,在校學生在外兼職、為完成學校安排進行的社會實習、自行從事的社會實踐活動等,一般無法被認定為勞動關系。
上一篇:退休人員返聘出糾紛難維權
熱點文章點擊
- 01工傷賠償標準2015
- 02工傷認定的情況、申請時間
- 03病假的天數是怎么計算的
- 04最新勞動仲裁申請書
- 05辭職的流程
- 062015年生育生活津貼標準如何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