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擔當家政服務員難受保護
2015-10-24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丁某經親戚介紹到李某家擔任家政服務員。雙方口頭約定,丁某在李某家工作六個月,工作期間無雙休日及法定節假日。六個月后,丁某向李某提出,要求支付雙休日及法定節假日的加班費。雙方協商未果,起訴至法院,但法院沒有支持丁某的訴訟請求。
解析:
《勞動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法。《勞動合同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根據法律規定,自然人無法成為勞動法意義上的“用人單位”。本案中,丁某提供勞動的對象為“李某家”,即自然人主體,所以“李某家”無法成為勞動法意義上的“用人單位”,雙方也就不存在法律意義上的“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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