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按企業制度辦手續索要加班費能獲支持嗎
案情概述
孫磊(化名)2007年12月7日開始到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上班, 2008年3月27日被辭退。于是孫磊到仲裁委提起申訴,要求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1、支付2007年12月10日至2008年3月9日工資差額1560元,2008年3月份工資1536元,業務提成880元;2、支付2008年3月8日、3月15日雙休日加班工資472元,2007年12月至2008年3月延時加班工資2031元;3、支付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勞動關系的一個月工資2600元;4、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1300元。
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則認為,孫磊的請求無法律依據,公司只是沒有支付他2008年3月10日至3月26日工資821.82元,而且沒有支付的原因是因為孫磊在公司多次通知下沒有到公司領取。
案件調查
仲裁委經調查了解到,孫磊于2007年12月10日與文化公司簽訂了為期1年的勞動合同,其中約定孫磊在編輯部工作,基本工資每月2600元,伙食補貼200元。公司規定工作時間為每天7小時,每周工作5天。
出勤由孫磊本人在該公司考勤表上簽字并記錄時間,該表上記載“詳細規定見《人事管理制度》”。根據考勤表顯示,孫磊出勤期間存在延長工作時間的情形。
2008年3月4日文化公司向孫磊培訓了《人事管理制度》及《關于2008年度工作目標、崗位工資、效益工資、項目管理、獎勵提成辦法的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人事管理制度》中規定一年內累計遲到達6次者予以開除;職員加班,事先由直接主管申請,填報《加班備案登記表》并有主管簽字核準,再報領導簽字核準后方可加班,否則不發給加班費。該制度從2007年3月起執行。《規定》中規定圖書300冊以內按回款額10%提成并變更了工資構成及支付條件。
實際工作中,孫磊于2008年3月4日前遲到達5次,此后遲到2次。同月25日孫磊完成3冊計2220元的圖書征訂工作,但截止庭審時尚未回款。同月27日文化公司以孫磊缺勤、遲到、曠工嚴重等為理由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文化公司共支付孫磊2007年12月至次年3月9日工資6240元,2008年3月10日起工資尚未支付。
案件裁決
案件最終裁決如下:一、文化公司支付孫磊2007年12月10日至2008年2月工資差額1560元及2008年3月份工資1536元,合計3096元;二、駁回孫磊的其他請求。
案件評析
辭退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員工
企業無須給補償
審理此案的仲裁員史策認為:關于支付未提前30天通知解除勞動關系2600元,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1300元的請求,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因孫磊工作期間累計遲到7次,已超過用人單位所規定的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屬于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的行為,故該公司據此解除勞動合同無不當,孫磊上述請求仲裁委不予支持。
關于支付業務提成880元的請求,因雙方約定按回款額10%提成,截止庭審時止孫磊完成的2220元圖書征訂工作尚未回款,故雙方約定的業務提成支付條件未出現,其請求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仲裁委難以支持。
關于支付2007年12月10日至2008年2月工資差額1560元,2008年3月份工資1536元的請求,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條及《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因雙方已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工資標準,且該約定未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故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文化公司單方以規章制度形式變更工資構成及支付條件的行為違反上述法律法規規定,應予糾正。同時該公司應在解除勞動合同時一次性付清勞動者工資,故仲裁委對上述請求予以支持。
關于支付雙休日及延長工作時間加班費的請求,因文化公司對安排加班及加班費的支付有明確規定,同時該公司規定的工作時間未超過法定標準,故孫磊對未按照文化公司規定履行加班手續,其所延長工作時間不屬于由用人單位安排,其要求支付加班費缺乏法律依據,仲裁委難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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