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越權簽協議被開除, 要求公司復職敗訴
2005年12月8日,原告胡某以被告某外資公司“亞太區經理”的身份,與蘇州一公司簽署補償給對方公司一千多萬元的諒解備忘錄1份,并提出了具體補償方案。2006年1月,被告外資公司以原告胡某無權簽訂諒解備忘錄,其行為已嚴重違反勞動法律和公司制度為由,決定立即與胡某解除勞動合同,并向其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胡某遂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被告撤銷解除勞動合同決定、恢復勞動關系等。該仲裁委員會于同年6月作出不予受理決定。原告不服仲裁決定,訴至法院請求解決。羅軍民律師以被告公司法律顧問名義出庭代理本案。
爭議焦點
在法庭上,原告胡某訴稱,簽署備忘錄的行為屬于原告日常工作,且未給公司帶來任何損失,只是一種建議性說明,不具有法律效力,對公司不產生直接影響。而被告在沒有任何依據的情況下作出開除胡某的決定,違反了我國勞動法的規定。現請求判令恢復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等。
被告公司方代理人羅律師認為,原告擅自越權簽署備忘錄,并提出價值達一千多萬元補償方案,其行為給被告形象帶來極其不利的影響,給被告的經濟利益造成巨大風險。被告基于原告的嚴重違紀事實,依照勞動法律、法規及公司制度,對原告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處理并無不妥,故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胡某作為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理應知道應在職權范圍內或經授權才能代表公司簽署相關文件,以維護就業單位的權益。現原告擅自越權簽署標的高達一千多萬元的補償備忘錄,已給被告方帶來了賠償風險和聲譽影響。其過錯行為,實際上已經符合用人單位可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情形,因此,被告作出與原告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并無不當。2006年9月7日,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對原告吳某要求被告上海某外資公司恢復勞動關系等訴求不予支持。
上一篇:以提供培訓為名簽訂的補充協議無效
熱點文章點擊
- 01工傷賠償標準2015
- 02工傷認定的情況、申請時間
- 03病假的天數是怎么計算的
- 04最新勞動仲裁申請書
- 05辭職的流程
- 062015年生育生活津貼標準如何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