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工傷私了后在什么情況下可以反悔
我們知道,如果勞動者發生工傷,是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私了協議的。該私了協議屬于民事合同,受合同法調整。那么,如果勞動者想反悔的,發生工傷私了后在什么情況下可以反悔,工傷私了協議的效力如何?
一、工傷私了可以反悔的情形
工傷私了協議既然定性為民事合同,那么對其效力的認定就應當適用《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合同法》第52條、53條、54條分別規定了無效合同和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的情形,其中值得我們注意的是《合同法》第54條規定的“因重大誤解、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或者存在欺詐、脅迫、趁人之危的情形,導致合同的可撤銷、可變更”。而就工傷私了協議來說,當事人一方反悔要求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理由也是私了協議存在重大誤解或者顯示公平等情形。對此,小編認為應該分類處理:
(1)已經經過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等級評定,達成工傷私了協議。這種情形之一,經過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等級評定,工傷職工或其近親屬的工傷保險待遇請求權是確定的,而并非不確定,如果當事人雙方已經知悉工傷認定的結論和勞動能力等級,且對工傷保險待遇的賠償標準了解的情況下,作出工傷私了的協議應當認定為有效合同,承認其法律效力。也許有人會提出,這種情況下工傷私了協議的達成存在用人單位利用勞動者急需工傷待遇費、工傷訴訟程序冗繁而逼迫工傷職工或其近親屬達成協議,存在趁人之危的嫌疑。須知,法律所規定的平等地位為機會平等,而非實質平等,只要用人單位不存在欺詐、脅迫勞動者的情形就應當認定私了協議的作出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同時工傷訴訟程序的冗繁對當事人雙方都是一樣的,是客觀存在的事實,不能以此作為認定合同存在乘人之危的情形。
有鑒于在仲裁實務中,對私了協議的反悔以勞動者居多,建議用人單位在訂立工傷私了協議時主動告知工傷職工或其近親屬工傷等級及相關工傷保險待遇賠償的標準,并將其寫入私了協議中,防止因重大誤解而導致協議的無效。
(2)未經過工傷認定或勞動能力等級評定,達成工傷私了協議。工傷認定是對事故傷害是否屬于工傷的定性,勞動能力等級是對工傷的定量認定。在沒有經過工傷認定或者勞動能力等級評定而達成工傷私了協議,可能會出現兩種情形,一是私了協議所確定的賠償標準高于應依法享受的工傷待遇標準;二是賠償標準低于應依法享受的工傷待遇標準。對此的處理,我們認為從勞動爭議保護勞動者的角度出發,如協議確定的標準高于依法應享受的標準,應認定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按照協議確定的標準由用人單位向工傷職工或其近親屬支付工傷賠償;如協議標準低于依法應享受的標準,在仲裁實務中應允許勞動者通過提起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對協議標準予以補差。
二、工傷私了協議的法律后果如何?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41條對和解的效力作出規定,僅限于當事人撤回仲裁申請,并未賦予其強制執行力。這是從程序法角度規定工傷私了協議的達成并不能因此消滅當事人仲裁訴訟的權利。但是如工傷私了協議合法有效,在確定當事人實體權利義務關系時應予以確認,不能置合法有效的私了協議于不顧。
同時工傷私了協議也不能限制當事人申請工傷認定和傷殘等級評定的權利。當事人訂立的私了協議是民事合同,協議的效力僅能及于雙方當事人。申請工傷認定和傷殘等級評定屬于行政法的范疇,不會因當事人的民事行為而消滅。
如工傷私了協議被認定為無效或被撤銷,應按照《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處理。在私了協議標準低于依法應享受的標準時,在仲裁實務中應允許勞動者通過提起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對協議標準予以補差,以保障工傷職工或其近親屬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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