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向非法用工單位索要工傷賠償
我是在北京工作的一名外來工,老板未為我購買工傷保險。今年1月2日晚我在加班時因機器故障右手部分手指被軋斷,在醫院住院治療后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八級傷殘,有關部門也依法作出了工傷認定決定書。單位除為我支付了住院的全部醫療費用外,拒絕向我支付任何賠償。經向工商部門查詢后得知,單位因未依法參加年檢已被吊銷營業執照,請問在這種情況下我還能要求單位賠償嗎?
律師解析: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的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該單位向傷殘職工或死亡職工的直系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賠償標準不得低于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你所在單位在被吊銷營業執照的情形下仍雇傭工人進行生產經營,且未依法為你購買工傷保險,在發生工傷事故后,單位仍應依法向你承擔賠償責任。
《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第四條規定:“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在勞動能力鑒定之前進行治療期間的生活費、醫療費、護理費、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及所需的交通費等費用,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標準和范圍,全部由傷殘職工所在單位支付。”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及你的實際情況,單位除應承擔你住院期間的全部醫療費用外,還應按你本人受傷前的工資標準向你支付停工留薪期間工資(若你本人工資低于北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則以平均工資的60%為標準計發)及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當地因公出差伙食費標準的70%支付)。
《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第五條規定:“一次性賠償金按以下標準支付:……八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3倍,……”在你依法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后,單位應按北京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3倍向你支付一次性賠償金。
單位僅支付你住院期間醫療費用而拒絕向你支付其它賠償費用的行為已違反了上述法律規定,你在與單位協商未果的情況下既可向社會保險局投訴,也可申請勞動仲裁,依法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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