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醫療補助和就業補助與經濟補償能否兼得
2015-10-20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幾年前,張某在單位工作時遭工傷,后被鑒定為10級傷殘。工作一段時間后,單位與張某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張某同意,但雙方在補償問題上發生了爭議,張某要求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傷殘就業補助金及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但單位不同意支付經濟補償。
庭審:張某將單位申訴至當地勞動爭議仲裁部門。仲裁部門審理后,裁決支持了張某的申訴請求。
說法:沈陽職工法律援助中心律師指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工傷職工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后,能否再享受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兩者能否兼得,應從兩種補償的性質來看。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是法律規定由用人單位向解除勞動關系的5—10級工傷職工一次性支付的費用,分別用于工傷職工傷殘后的醫療、營養費用和對因工傷導致的就業能力損失的補償。單位參加了工傷保險,由社保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這兩項補助金由單位按照賠償標準支付。經濟補償是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對符合法律規定情形,按照法律規定標準或約定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的補償。只要符合法定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用人單位就應當支付。法律并未圈定獲取經濟補償的勞動者范圍,更未將工傷職工排除在外。
由此可見,雖然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支付時間,為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時,但兩項補助金的支付原因為工傷事故,而不是勞動合同的解除或終止。故工傷職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享受工傷待遇后,仍有權按照《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享受一般職工應有的勞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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