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診斷的標準是什么
長時間從事某一固定工作的職工很容易就患上了職業病,但是否患上了職業病,不是有職工個人或單位說了算的,而是需要由專業的職業病鑒定機構作出診斷。那么職業病診斷的標準是什么呢?小編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職業病診斷的標準是什么
1、用人單位應當組織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2、用人單位應當組織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進行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
3、用人單位應當組織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進行定期職業健康檢查。對需要復查和醫學觀察的勞動者,應當按照體檢機構要求的時間,安排其復查和醫學觀察。
4、用人單位應當組織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進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
5、用人單位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應當及時組織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
6、體檢機構發現疑似職業病病人應當按規定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并通知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用人單位對疑似職業病病人應當按規定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并按照體檢機構的要求安排其進行職業病診斷或者醫學觀察。
7、職業健康檢查應當根據所接觸的職業危害因素類別,按《職業健康檢查項目及周期》的規定確定檢查項目和檢查周期。需復查時可根據復查要求相應增加檢查項目。
8、職業健康檢查應當填寫《職業健康檢查表》,從事放射性作業勞動者的健康檢查應當填寫《放射工作人員健康檢查表》。
二、職業病的職工變動時的注意問題
1、從事有害作業的職工,其所在單位須為其建立健康擋案;變動工作單位時,須經當地職業病防治機構進行健康檢查,其檢查材料裝入健康檔案。
2、患有職業病的職工變動工作單位時,其職業病待遇應由原單位負責或兩個單位協商處理,雙方商妥后方可辦理調轉手續,并將其健康檔案、職業病診斷證明及職業病處理情況等材料全部移交新單位。調出、調入單位都應將情況報各所在地的勞動衛生職業病防治機構備案。
3、 職工到新單位后,新發現的職業病不論與現工作有無關系,其職業病待遇由新單位負責。
勞動合同制工人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失業期間發現職業病怎么辦?
勞動合同制工人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后,在失業期間新發現的職業病與上一個勞動合同期有關的,其職業病待遇由原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單位負責;如原單位與其他單位合并,由合并后的單位負責;如原單位已撤銷的,由原單位的上級主管機關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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