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的職業病防治責任有哪些
核心內容:我國《勞動法》、《職業病防治法》、《安全生產法》等多部法律都對用人單位的職業病防治責任做出了規定,明確用人單位對本單位噪聲防治工作負全面責任。
用人單位作為主要負責人、第一責任人,依法承擔的噪聲防治責任主要內容如下:
為勞動者提供健康保障:用人單位應采取必要的噪聲治理措施、采用有效的隔聲、降噪防護設施,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工作場所和作業環境,為勞動者提供個人防護用品。
加強職業衛生管理:負責對本單位的噪聲防治工作管理,定期進行工作場所噪聲危害檢測和評價;對從事噪聲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監護,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按照國家規定,組織勞動者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承擔相關費用,并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
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為勞動者交納工傷保險費用。
噪聲危害申報和報告: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如實地向負責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管的行政部門,申報噪聲危害項目和噪聲危害檢測、評價結果。
履行職業危害告知和培訓教育義務: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的職業衛生培訓和教育,并通過勞動合同、設置公告欄、警示標識和提供說明書等方式,告知勞動者作業場所可能產生的危害因素及其對健康的影響,不得隱瞞其危害。
落實職業性噪聲聾患者待遇:勞動者在被確診患有職業性噪聲聾后,其所在單位應根據職業病診斷機構的意見,安排其進行治療、療養和定期檢查。對已確診的職業性噪聲聾病人,應當調離噪聲作業崗位,并妥善安置。
保護特殊勞動者: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噪聲危害因素的作業,不得安排孕婦、哺乳期女勞動者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噪聲作業。
提供舉證:勞動者申請做職業性噪聲聾鑒定時,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如實提供職業性噪聲聾診斷所需的有關職業衛生和健康監護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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