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邊“潛伏”的職業病 你了解嗎?
媒體從大連市安監局了解到,在職業病監管、防治過程中,有關部門發現“重紅傷、輕白傷”的現象較為突出,即只重視生產過程中出現的傷亡事故,漠視“看不見摸不著”的職業病危害。用人單位及勞動者對身邊“潛伏”的職業病了解和重視程度也不夠,對社會和家庭均造成很大影響,這些問題必須引起關注。
不同于其他職業傷害
什么是職業病?大連市安監局負責職業衛生的監管三處負責人介紹,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2013年12月23日,國家衛生計生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安監總局、全國總工會等4部門聯合印發《職業病分類和目錄》,將職業病分為職業性塵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統疾病,職業性皮膚病,職業性眼病,職業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職業性化學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職業病,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職業性傳染病,職業性腫瘤,其他職業病等10類132種。
職業病不同于其他職業傷害,其起因是勞動者在職業性活動過程中,或長期受到來自化學的、物理的、生物的職業性危害因素的侵蝕,或長期受不良作業方法、惡劣作業條件的影響。這些因素及影響可能直接或間接地、個別或共同地發生著作用。
據介紹,除了不同于其他職業傷害,職業病還不同于突發的事故或疾病,其病癥要經過一個較長的逐漸形成期或潛伏期后才能顯現,屬于緩發性傷殘。而且由于職業病多表現為體內生理器官或生理功能的損傷,往往是只見“疾病”不見“外傷”。
需要引起注意的是,職業病屬于不可逆性損傷,很少有痊愈的可能。換言之,除了促使患者遠離致病源自然痊愈之外沒有更為積極的治療方法,因而職業病預防就顯得尤為重要。目前采取的主要措施是通過作業者的注意、作業環境條件的改善和作業方法的改進等管理手段,以減少患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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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必須承擔法定義務
按照國家的職業病防治相關法律法規,用人單位必須承擔以下法定義務:
1.健康保障的義務。應當為勞動者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勞動者獲得職業衛生保護。
2.職業衛生管理義務。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對本單位的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主要負責人對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全面負責。
3.保險義務。必須依法參加工傷保險。
4.報告義務。應當及時、如實向安監部門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和職業病危害事故、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與評價結果。
5.衛生防護義務。必須采取有效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并為勞動者提供符合防治職業病要求的防護用品。
6.減少危害義務。應當采用有利于防治職業病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逐步替代職業危害嚴重的技術、工藝、設備、材料。
7.職業危害檢測義務。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評價、檢測機構必須經過安監部門的資質認可。
8.不轉移危害義務。不得將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轉移給不具備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不具備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接受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
9.職業危害告知義務。對采用的技術、工藝、設備、材料,應當知悉其產生的職業病危害,不得隱瞞其危害,通過合同,設置公告欄、警示標識和提供說明書等方式告知勞動者。還應將本單位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結果,定期檢測、評價結果及時告知勞動者。
10.培訓義務。對勞動者應當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的職業衛生培訓和教育。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防護設備和個人防護用品。
11.健康監護義務。應當組織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
12.事故處理義務。發生或可能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時,應當立即采取應急和控制措施,并及時報告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由安監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及時調查處理,必要時采取臨時控制措施。
13.特殊勞動者保護義務。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不得安排孕婦、哺乳期女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14.提供職業病診斷資料的義務。勞動者申請進行職業病診斷、鑒定時,應當如實提供職業病診斷所需的有關職業衛生和健康監護等資料。
15.職業病病人調離和妥善安置的義務。勞動者被診斷為職業病人,對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應當調離原崗位,并妥善安置。
職業病病人有權要求賠償
依照相關法律,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勞動者被診斷患有職業病,但用人單位沒有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的,其醫療和生活保障由該用人單位承擔。
勞動者依法享有的職業衛生保護權利還包括:
1.培訓權。有接受職業衛生教育、培訓的權利。
2.保護權。依法享有獲得職業衛生保護的權利。
3.監護權。享有職業健康監護,職業病診療、康復等職業病防治服務的權利。
4.知情權。有了解職業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應當采取的職業病防護措施的權利。
5.檢舉控告權。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為,有提出批判、檢舉和控告的權利。
6.依法拒絕作業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7.參與決策權。享有參與用人單位職業衛生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權利。(媒體巴家偉)
職業病具有某些未知性
職業衛生專家提醒——
勞動者要做好個人防護
媒體采訪了解到,隨著國際產業的轉移和新興產業的發展,新技術、新工藝和新材料廣泛應用,也隨時“潛伏”著未知的職業病危害,尤其在石材加工、木質家具制造、鑄造等行業較為突出。這些行業的企業多為中小企業,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工作場所勞動條件相對較差,勞動者又以外來務工人員居多,法律意識相對淡薄。我市職業衛生專家提醒,勞動者一方面要通過法律保護、維護自身權益,同時,在日常生產活動中必須尤其注重加強個人防護。
勞動者職業個人防護用品包括防護口罩、防毒面具、防護眼鏡、手套等。正確使用防護用品極為重要,特別是在進行搶修設備等操作時。對于容易經皮膚吸收的毒物,或者接觸強酸、強堿類化學品時,要注意皮膚的防護。一切防護用品,必須注重它的實際效果,使用后要加強清洗和保管。自覺養成工作后洗澡,不在生產場所進食、吸煙、喝水等良好的衛生習慣,以防誤食毒物,造成中毒。進入容器、設備等有限空間內作業時,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操作,防止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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