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樁“適用法律錯誤”的職業病賠償案
2008年起,鄧某和其他川籍農民工先后到寧夏石嘴山市天城公司、寧夏順天公司等從事井下工作,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由于沒有必要的勞動保護措施,鄧某等人因身體不適于2011年前后陸續離開公司。2012年,鄧某等人先后經醫院診斷為不同等級的矽肺病。
2012年6月起,為維護自身權益,在河北職業病維權公益律師王勝利和劍閣縣政府相關部門組成的維權小組的幫助下,前往寧夏石嘴山等地維權,被以超過仲裁時效為由駁回仲裁請求。不服仲裁結果的農民工們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
2012年10月22日,一審法院支持了鄧某等人要求確認存在勞動關系的部分訴訟請求。對方不服,上訴中院。而二審法院認為,原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鄧某等人要求確認勞動關系已超過法定時效,撤銷一審判決。
二審的敗訴讓鄧某等人陷入了絕境。隨后,鄧某等人向寧夏自治區高院申請再審。2013年7月,鄧某和張某等人先后到四川省總工會尋求幫助,省總工會啟動了農民工維權聯動機制,幫助他們維權。
2014年2月,石嘴山市人社局認定鄧某等人的情況屬于工傷。但用人單位對工傷認定不服,5月提起行政訴訟。3個月后,寧夏自治區高院作出(2013)寧民申字第297號裁定書,以“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指令石嘴山市中院再審此案。
當年6月底,四川省總工會、省司法廳法律援助中心和媒體記者組成聯合工作組,飛赴寧夏石嘴山市。幾天里,工作組走訪了市中級人民法院、人社局、安監局、煤監局等部門,并表明了四川省委、省總工會、省司法廳對此案的高度重視。最終,石嘴山市中院作出再審判決:確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鄧某等農民工的賠償得到圓滿解決。
點評
本案之所以歷時如此之長,主要原因在于鄧某等人與公司未簽訂勞動合同,無法確認勞動關系,難以直接提起工傷認定。而在確認勞動關系的訴訟中,一審法院與二審法院在法律適用上存在分歧。鄧某等人雖未簽訂勞動合同,但已構成事實勞動關系,確認勞動關系之訴屬于確認之訴,在法律上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因此二審判決以超過仲裁時效為由駁回上訴當屬適用法律錯誤。
在兩審終審制的審判制度下,二審判決為終審判決,對當事人權利造成了極大影響。最終,在四川省總工會與寧夏自治區總工會兩地工會的極力推動中,案件才峰回路轉。
本案中工會的介入,兼具法律意義與社會意義。工會積極履行法律監督職責,出具了二審法院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意見,向高院申請再審,最后高院通過審核啟動再審程序,從而有效避免了冤假錯案的發生,依法維護了職工的合法權益。
值得注意的是,這個案子具有一定的典型性。目前,我國許多農民工到煤礦、石礦等廠區務工,幾乎都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購買社會保險,且是在離開后才發現得了塵肺病,走上了維權之路。工會組織引導職工通過法律途徑依法維權,既讓塵肺病人在此過程中受到法律熏陶,找到正確的解決途徑,又讓塵肺病問題進入了公眾視野,承擔起了“娘家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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