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范員工行為必須于法有據
法無授權不可違,對涉及公民個體財產、就業等權利的處分,既要取得法律的授權許可,更要取得執法的資格,這是最基本的法治原則
近日,長沙岱勒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提升企業形象,印發了《員工基本行為規范》,規定對員工就餐插隊或留殘渣等行為在第一次罰款100元并公開批評,在第二次罰款2000元并解聘;對隨地吐痰、亂丟果皮紙屑、在工作場合或公共場所吸煙等行為,在第一次罰款500元,在第二次罰款2000元并解聘,并強制員工簽訂承諾書,員工對此強烈不滿(11月22日央廣網)。
就餐插隊、吃飯留殘渣、隨地吐痰、亂丟果皮紙屑、公共場所吸煙等不良行為,不但有損個人形象,也有違公共道德,對此予以規范,完全有必要。從這種意義上說,岱勒公司的初衷是好的,值得肯定。不過,動輒以強迫簽訂承諾書、罰款、解聘等極端手段予以強制推行,其做法不但有待商榷,而且這種奇葩手段,已是劍走偏鋒,遭到員工強烈不滿,自然也在情理之中。
法無授權不可違,對涉及公民個體財產、就業等權利的處分,既要取得法律的授權許可,更要取得執法的資格,這是最基本的法治原則。岱勒公司作為企業,并非行政執法部門,顯然不具備執法的主體資格,沒有執法的權利,對員工的不良行為予以罰款處罰,明顯僭越了法律的底線。即使岱勒公司具備執法的主體資格,對員工不良行為的罰款金額,也只能按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在不超過月工資20%的范圍內予以罰款,而該公司2000元的罰款上限,需要有1萬元的月工資作為底線保障。岱勒公司明顯沒有給員工如此高的工資待遇,罰款2000元的依據又從何而來?總之,岱勒公司對員工的不良行為予以罰款處罰,于法無據,說其是違法亂作為,絲毫沒有夸張。
同時,勞動合同法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不能隨意解除勞動合同。岱勒公司要求員工簽訂的基本行為規范承諾書,其本質屬于勞動合同的一部分,需要與員工平等協商,在員工自愿的情況下簽訂后方可生效,但岱勒公司卻強制性地要求員工簽訂承諾書,并以不簽訂就解聘為要挾,明顯違背了平等自愿訂立勞動合同和無正當理由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禁止性規定,屬于典型的單方霸王合同,沒有任何法律效力,員工對此完全可以不予理睬。
綜上所述,不難看出,岱勒公司為規范員工不良行為而作出的種種處罰規定,不但于法無據,而且也違背了法律的相關禁止性規定,屬于不折不扣的違法行為。岱勒公司之所以明目張膽地有法不依,主要源自于法治意識的淡泊。盡管岱勒公司此舉是為了提升企業形象,但在法治社會里,任何舉措都不能與法律的硬性規定背道而馳,這是最基本的法治常識,須臾不能忘卻。否則,即使看上去很美的舉措,也只能招致適得其反的負面效果,于事無補。
尤其需要指出的是,對岱勒公司這種藐視法律的所謂提升企業形象的行為,勞動執法監察部門不能袖手旁觀,任其胡作非為,必須以最嚴格的執法,讓其在法治的軌道上循規蹈矩。另一方面,遭受岱勒公司違法行為傷害的所有員工,對此亦不能忍氣吞聲,要果斷地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維護自身權益。唯有如此,類似所謂提升企業形象的奇葩違法之舉,才能得到有效根治,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法律規定才不會成為一紙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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