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假不休會“過期作廢”嗎?
2016-11-07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年假不休會“過期作廢”嗎?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據國家有關規定,職工帶薪年休假一般按自然年集中安排,不跨年度,如果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但當年未休的假期,不能轉到下一年度。
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第三款的規定,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所以,如果年假不休,并不是年假過期就作廢。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勞動者未休年假工資報酬計算方法為:
本人月工資/21.75天 (月計薪天數)×300%×未休假天數。其中,月工資是指職工在用人單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12個月剔除加班工資后的月平均工資。在本用人單位工作時間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
如果職工是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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