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調休抵消加班算違法嗎
2013年11月8日,鄭某(原告)與南京某經紀公司(被告)簽訂勞動合同至2016年11月7日,試用期六個月。
2014年4月21日,鄭某辦理了轉正手續并重新與被告簽訂合同至2017年3月31日。但工作期間,被告卻沒有為原告辦理社保和繳費。
2014年12月5日,原告以被告未繳納社保為由書面向被告提出離職申請,并提出:要求原告補繳2013年11月至2014年11月的社會統籌保險。要求被告支付原告2013年11月9日至2014年11月28日的加班費23850元。要求被告支付原告雙倍經濟賠償金8500元,等。
對此,被告不以為然,并堅稱原告社保一直自行繳納,未提交公司,繳納不進去。而公司每周調休2天,不存在加班。原告以未繳納社保為由解除勞動合同,被告不存在解除合同的行為,故兩倍賠償不成立。
本案是勞動者加班工資和勞動者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的較典型案例。
雙方存在爭議之處:原告認為其每天工作時間從早上9點到晚上9點,中午休息2小時,雙休日正常上班,每周一調休1天。被告不承認這樣的上班時間,且堅稱雙休日和節假日上班,但會在一周的周一和周二進行調休。
然而本案中,雖被告提交了書面考勤記錄,但原告沒有簽字,被告未提交其他證據予以佐證,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被告應支付原告工資:平時延時加班工資為2400元/月(鄭某工資)÷21.75(注:365天減去每年周末休息的104天雙休日,平均到每個月就是21.75天上班天數)÷8×224天×150%(注:工作日加班費為1.5倍工資)=4634.5元;休息日加班工資為2400元/月÷21.75÷8×9小時×46天×200%(注:休息日加班費為2倍工資)=11420.7元;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為2400元/月÷21.75×10天×300%(注:法定節假日加班費為3倍工資)=3310.3元。
至于經濟補償金問題,被告沒有證據證明因原告過錯導致未能為原告繳納社保,且為勞動者繳納社保系用人單位強制性義務,故被告沒有為原告繳納社保已經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原告以此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經濟補償金于法有據,應予以支持。
[辦理結果]
通過工會系統法律援助人員的不懈努力,法院判決結果為:1.被告南京某經紀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鄭某2014年1月5日至2014年11月28日期間延時加班工資4634.5元、休息日加班工資11420.7元、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3310.3元,合計19365.5元。2.被告南京某經紀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鄭某經濟補償金3600元。3.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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