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休假未休是否應當支付三倍工資?
2016-05-04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提問:我們企業已經提醒過員工,但員工找理由說暫不年休假,后員工辭職后,以未休年假為由要求企業支付三倍工資,請問我們企業該如何規避該風險?
律師解答:您好,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通常是按照勞動者未休年休假天數,以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您的企業今后想要規避支付300%年休假工資的風險,應當有基本的證據意識,在安排勞動者休假時,如果勞動者提出不休,應當保留勞動者提交的不休年休假的書面證據,這樣等員工辭職后,以未休年假為由要求企業支付三倍工資將不會得到支持。需特別注意的是,如勞動者書面提出的是“暫不休假”,則不等于放棄年休假,用人單位如果批準其申請,實際上等于同意調整休假時間,員工辭職后,以未休年假為由要求企業支付三倍工資,您的企業不能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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